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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五.人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是何意?

人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是何意?(來十26)

        在本書信中,對於犯罪的後果,曾有多次嚴重的警告(來二1—4;三7—四11;五11—六20),而在此處復又提到「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,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,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。」(來十26,27)。這可以說是最嚴厲的一次警告,在新約裏幾乎是無可比擬的。所謂「故意犯罪」,並非指那些所有普通的罪行,乃是特指那些「得知真道以後」,而卻有不信的惡心,還不接受真道,仍然故意去行罪惡道路的人,對於這等人是自動離棄真道,就是棄絕基督的福音真理,贖罪的功勞(來十12—14),不被他們接受,就再沒有了(參撒上14),其所遇到的結局,只有恐懼戰兢等候審判,要受烈火燒滅的刑罰。因為他是明知故犯的拒絕十架救恩,實在再無理由和機會,在神面前獲得寬宥和赦免。這種可怕嚴厲的警戒,是針對當時那些離道反教的希伯來人而說的,同樣今天也是對我們最好的警戒和教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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